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
只要合法其實是有效力的。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具體分析如下:
1、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
承認其對外效力,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
根據新婚姻第19條第三款,我國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爲原則透過。在夫妻財產約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財產有約定,婚姻當事人的夫妻契約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債務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約定而不承擔該債務。
夫妻中未借債一方只要不能證明作爲債權人的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行對第三人清償債務,清償後,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償。
2、至於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還包括知道該約定的內容,法律沒有規定。但從首先保護無過錯的第三人考慮,只有第三人知道財產約定時纔對外產生效力。且“知道”的舉證責任倒置於夫妻財產約定的雙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財產約定,比如在債權債務文書中註明債務方夫妻實行約定製,且註明了約定內容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財產約定的另一方承擔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用個人財產清償。
3、因此,夫妻簽訂的婚前或婚內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依照協議履行;對外該協議不得對抗第三人,尤其是債權人,除非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協議內容,否則夫妻婚內的債務仍應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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