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借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婚後一方借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般根據借錢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或者借錢後得到另一方追認的,用於共同生活的以及得到追認的,都屬於共同債務。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錢,只要另一方沒有追認,而且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也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視爲是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哪些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l)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又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離婚因爲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引發的糾紛還是比較多的,大部分的夫妻其實都分不清楚究竟在婚內產生的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因爲這關係着對債務的承擔問題。若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不管夫妻是否離婚,這些債務另一方都是沒有承擔的義務,除非另一方自願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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