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公積金貸款是否屬於共有債務
按揭貸款購買的商品房,應當將該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進行分割處理,而對所欠銀行的貸款,可以作爲夫妻共同債務,依法進行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這種情況有兩種處理辦法:
1、提前清償所欠銀行的貸款,塗銷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的他項權登記,這樣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姻問題的同時一併處理房屋的歸屬問題;
2、在雙方離婚後,由雙方或一方繼續償還貸款,待貸款還清並塗銷抵押登記後,雙方透過協商或訴至人民法院處理。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分割。
從本質上說,住房公積金仍是一種福利,由原來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爲現在逐月歸集的個人、集體、國家共同承擔的一種福利轉化形式,其本質屬性是一種住房的長期儲蓄,由國家設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在職工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時向有關部門申請使用。作爲儲蓄,它屬於職工的工資收入的一部分,是國家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給職工增加的住房工資,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由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同樣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當然,離婚時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只能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公積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外的,則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因此,在分割住房公積金時要分清資金取得的時間。
二、離婚房貸共同還貸怎麼分配?
婚後貸款購買的房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需要說明的是:婚後貸款購房,無論是個人支付房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支付房款,也無論是一方償還貸款,還是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均不影響房屋共同財產的形成。
如果離婚時貸款已經還完,雙方按市場價值平均分割即可,房屋市場價以專業房地產評估公司的評估值爲依據。如果離婚時貸款尚未還清,雙方應當平均分割房屋淨值,房屋淨價值爲離婚時房屋市場價(專業房地產評估公司的評估值爲依據)減去未還款本金(不含利息)。
具體方法分割如下:
1、如果一方要房,另一方不要房,得房者可給另一方一半補償。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市場價通常以房地產專業評估公司的評估價值作爲依據。
2、如果夫妻雙方都要房,可採取競價方式獲得產權,以出價高者獲得房屋。競價方式在理論上是公平的,但實際上對弱勢的一方並不公平,也容易造成新的社會問題,所以在有些情況不適用競價方式。
如女方帶着哺乳期的孩子,並且沒有其他住房生活困難等情況,如果男方採用競價方式獲得住房,將使女方陷入巨大的困難甚至難以生存。在這種情況下可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住房歸屬,得房者給對方一半補償,計算依據通常以房地產專業評估公司的評估價值作爲依據。
3、雙方都不要房,可拍賣房屋,所得價款平均分割。
其實還是要看公積金貸款買的這套房產是婚前還是婚後,如果是婚後的話,那麼本質上房產是兩個人有權利分割的,當然貸款也要共同去償還的。如果是其中有一方在婚前就用自己的公積金貸款購買的房產並且房產證上也是自身名字,那麼該套房產包括市公積金所欠的貸款都和另一半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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