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個人爲人擔保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丈夫個人爲人擔保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九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夫妻共同債務或稱家庭債務是爲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的形成從本質上講其目的是爲了家庭,或者說家庭已經或應該從該債務行爲中獲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列舉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爲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理論上,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而本案中丙的擔保行爲顯然不是爲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顯然沒有從中獲益。
二、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爲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透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爲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爲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爲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當男女雙方到達了法定年齡後,是可以透過雙方的意願來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那麼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置和使用共同財產時也是需要徵求配偶的意見,當雙方出現感情問題時,也是可以透過協議和訴訟兩種方式來辦理離婚手續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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