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生效前的債務,怎樣劃分
一、離婚判決生效前的債務,怎樣劃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我國的法律中,相關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只要雙方還沒有辦理相應的離婚手續時,認定這類債務作爲夫妻的共同債務,一旦相關的離婚生效的,則作爲個人債務進行各自的相應承擔,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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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該由誰來清償
律師解析: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雙方來清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應當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爲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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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問題是怎樣的
我國對於夫妻的債務問題,其實在我國一直是比較普遍的。我國對於這方面也有一些措施,但是對於夫妻債務這個問題還是存在着有許多問題。怎樣才能更好的解決夫妻債務之間的問題,這對於需要解決這方面的問題來說還是很需要的,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方面的資料,希望對於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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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債務包含
律師解析: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爲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爲目的的除外。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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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已執行的新規定具體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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