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在法律上怎麼界定,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就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揹負的債務。一般在法律上對夫妻共同債務有明確的規定,在你遇到類似問題時,建議諮詢有關方面的專家,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並保護好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下面,本站就簡要講述一下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爲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本文擬就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作些粗淺探討。
在認定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中存在的問題
儘管民事法律特別是修改後《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爲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這些規定都欠具體、詳細,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概其要者,主要是:
1、夫妻共同債務難以認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初期,夫妻雙方往往由於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實,不可能預見未來的離婚,更不可能慮及離婚時債務的分擔問題。所以,平常就在主觀上不願意,在客觀上也不注意收集和儲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經營風險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證據。一旦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否認債務。一個典型的案例很能說明問題。男律師與女作家自由戀愛結婚,夫妻感情很好,該律師欲出國打工,委託作家向外借款。作家以自己名義舉借現金10萬元交付丈夫,夫妻雙方未交接收據。在離婚訴訟中,丈夫堅決否認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規則,主張權利的一方必然承擔了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庭不可能支援無證據證明的訴訟主張。事實上,往往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對家庭的貢獻大,訴訟結果卻反而對他不利。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的結果雖憑證據,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難以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2、對第三人的債權保護不力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雖然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依據,但是並沒有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離婚後,對外應承擔何種責任。在實踐中適用起來,難免各行其事,自以爲是,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下面,分別不同情形論述。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第三人即債權人只起訴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援債權人的訴求,判決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債務。在執行程序中,法院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或對列爲被執行人的夫妻一方採取強制措施。法院判決在實體和程序上的處理均有可商榷之處。在實體上,未明確認定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屬於共同債務,在程序上未考慮夫或妻的另一方是否確屬必要的共同被告,是否有必要決定追加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訴訟與執行變成兩張皮,不完全吻合。夫或妻的另一方只承擔了有限的“共擔”責任,第三人的債權不能獲得有效保護。
以上就是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問題點的具體解釋,在你遇到類似問題的時候,建議諮詢有關方面的專家,以解決實際中的問題。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也需要對具體的問題進行具體的諮詢與處理。如果你有類似的需要,建議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以保護好自身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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