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應當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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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如何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時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這裏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而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分割進行償還的債務,也僅僅是夫妻債務中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不因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判文書對夫妻財產做出分割處理而改變。
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但這種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以主張已經離婚的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夫妻一方清償債務後,可以根據協議或法院裁判的文書所確定的原則和內容向對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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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的債務家屬是否還要還?
律師解析:生前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配偶應當償還,屬於個人債務的,配偶對此沒有償還義務。如無證據證明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的,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如有證據證明屬個人債務的,配偶及其他家屬作爲繼承人應在其遺產的範圍內進行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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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債務離婚後應該怎麼承擔?
律師解析:首先,個人債務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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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怎樣?
律師解析: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財產關係進行約定後,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約定的效力,可分爲對內(指夫妻雙方)效力與對外(指第三人)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於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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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共同債務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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