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責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連帶擔保責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即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於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保證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具體表現爲:
1、結果不同。權利人超過保證期間訴請權利的,法律對於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不予保護,即,義務人因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力而免責,債權債務關係終止。而權利人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怠於行使權力的,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喪失,其喪失的爲勝訴權,即權利人的訴訟利益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從此法律規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訴請權利的,其實體權利依然存在。
2、保證期間具有約定性和法定性,訴訟時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約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原則上是約定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有協商確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而訴訟時效爲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連帶擔保責任對於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有關的規定,在法律意義上來說有着積極的作用,但是最爲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支援有着法律上的維護,所以即使有關的當事人對於自己的責任進行逃避,只要自己合法就能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
已經做了抵押的房子可以購買嗎?
很多時候開發商爲了獲取資金就會選擇將房子抵押出去,而購房者又有意購買該房屋,又擔心是抵押房,這樣會限制自己的權利。其實購房者可以放心,對於已經抵押出去的房子對購房者來說是沒有很多限制的。但是如果開發商想要將已經抵押的房子進行出售,就會受到以下的限制:1...
-
借條上擔保人期間如何認定
一、借條上擔保人期間如何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
-
浮動抵押和最高額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一)定義不同動產浮動抵押權是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
-
房產抵押擔保未做公證和他項有什麼後果?
下列房產交易當事人必須先辦理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有關資料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證書轉移登記手續。但在辦理所有權證書時,有幾種必須公證的情形:1、合法繼承人繼承房產,必須提交《繼承權公證書》;2、遺囑人爲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合法繼承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