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與抵押權有什麼區別
抵押擔保1.07W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
1、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爲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2、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爲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物權法實施後,除非法律對獨立擔保另有規定,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包括當事人的約定中有關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的條款均屬無效。物權法的立法理由爲:擔保物權依附於主債權債務而存在,沒有主債權債務,就沒有擔保物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第一款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爲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2、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爲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物權法實施後,除非法律對獨立擔保另有規定,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包括當事人的約定中有關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的條款均屬無效。物權法的立法理由爲:擔保物權依附於主債權債務而存在,沒有主債權債務,就沒有擔保物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第一款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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