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是什麼?
對於一些資信狀況較好,合作比較密切的公司,銀行往往都會爲其設定最高額抵押。生活中,當您獲得銀行的最高額抵押權後,您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是什麼呢?彆着急,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爲您解答。
一、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是什麼
最高額抵押的實現,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數額已確定;二是債權已到履行期。故當事人除規定決算期外,還應當規定債的履行期限。但就最高額抵押而言,債權數額的確定是其中的主要問題。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抵押權人的債權在下列情況下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設立之日起滿兩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
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債權的確定對抵押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高於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爲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低於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爲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二、最高額抵押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 【最高額抵押合同條款變更】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透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範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條 【最高額抵押權的法律適用】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還是比較好確定的。一般來說,您需要從時間和金額兩個項目來確定擔保的債務總額。在簽訂《抵押合同》時,合同雙方會約定相應的擔保時間,您只能計算時間範圍內產生的金額。另外,債務人產生的債務總額也不能超過抵押物的實際價值。所以,您在結算最高額抵押的債務時,透過上述兩個維度就可以粗略估算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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