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需要夫妻簽字嗎?
一、擔保人需要夫妻簽字嗎
不是。當事人在擔保協議上簽字就表示已經對擔保協議認可,已經生效了。
不過,因爲貸款擔保是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當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時候,只能用當事人自己的財產進行償還。因爲這不是當事人借貸用來進行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是當事人的個人行爲,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要爲自己的民事行爲承擔責任。
二、個人擔保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爲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擔保是夫或妻一方以其個人信用對外從事民事行爲,系基於特定人身關係的信用保證,一般情況下配偶方受益的可能性較低。在此情況下,證明配偶從擔保合同中受益的舉證責任應由債權人承擔而不是由保證人配偶承擔,債權人也無法舉出證據證實擔保人配偶從此筆債務中受益,事實上也沒受益。另外,根據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此擔保的債務並非是爲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明顯爲債務人能順利借款而設立的擔保,所以擔保之債在性質上並非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目前,有的人揹着配偶在外爲他人的債權債務提供擔保,配偶對這一事情並不清楚,直到債權人找上門,要求擔保人及其配偶承擔擔保責任的時候,配偶才知道有這樣的事情。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爲他人提供擔保,未經過另一方的同意,這種情況下擔保並非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就不能要求配偶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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