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設立以及登記所需材料有哪些?
一、股權質押的設立
股權質押的設立以當事人同意並簽訂質押合同而設立。
1、股權質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第78條第1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可見,在我國,股權質押只能以書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設立。
2、股權質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我國《擔保法》未規定以股票交付質權人佔有爲必備要件,主要是因爲目前股票已無紙化,股票的儲存及轉讓都透過電腦控制執行。因而《擔保法》採股票質押的登記爲股票質押成立的必備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轉移佔有。
3、股權質權成立的公示
我國《擔保法》對股權成立的公示,採用有效要件主義,即以公示作爲質押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並以此對抗第三人。對公示的形式,無論是以股份出質還是以出資額出質,均採取登記的方式,只是登記的機關不同。如《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4、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
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設立股權質押,按照《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質押合同除滿足《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外,尚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見,以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設立的質權,因其標的物的特殊性,其設立不僅需當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機關的監管。審批機關的批准及在登記機關的備案,是該種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
二、申請股權質押的設立登記所需材料
1、出質人和質權人簽名(自然人)或蓋章(單位)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出質人和質權人簽名(自然人)或蓋章(單位)的《股權出質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3、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覆印件;爲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爲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爲社會團體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爲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複印件;爲工會的,提交工會法人證書複印件;爲基金會法人的,提交基金會法人證書複印件;(上述複印件,加蓋證書持有人公章)爲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由本人簽名)。
4、出質人在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持股證明(應顯示持股數額,由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加蓋公章);
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種:
(1)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出具的股東名冊;
(2)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出具的股東持股證明或出資證明書;
(3)股票(僅針對股份公司)。
5、質權合同。
股權質押的設立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登記時也需要提供一些真實有效的材料。掌握這些知識,對於在實際中遇到股權轉讓的情況能夠很好地處理,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透過本站小編整理的有關股權質押的設立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幫助您。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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