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應到什麼部門辦理
一、土地抵押應到什麼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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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爲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爲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爲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爲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6、其它財產的登記部門爲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二、土地抵押的權利條件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作爲抵押財產向債權人(抵押權人)履行債務作出的擔保行爲。抵押權人不對抵押土地使用權直接佔有使用,繼續由抵押人使用並收益。土地使用權被當做貸款的擔保,如果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滿後仍不能歸還貸款,土地使用權將轉歸抵押權人所有,或者由抵押權人按法定程序處置。由於土地開發時間長、貸款數量大且風險較大,因而銀行往往要求借款人將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作抵押,以規避貸款風險。
土地使用權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財產抵押權的法律特徵,如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以清償債務爲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屬性以外,還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徵。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透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土地抵押看似簡單,其實也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問題。而因爲我國的土地性質特殊,只屬於國家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因而在抵押土地的時候,往往行爲人都是將自己在一定期限內對土地的使用權、承包權進行抵押。實踐中以土地抵押還需要辦理抵押手續,這個時候抵押的土地情況不同,那麼辦理手續的部門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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