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的認定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
一、非法行醫罪和醫療事故罪概念
什麼是非法行醫罪?
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爲。
所謂的情節嚴重是指: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什麼是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
二、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
(1)主體不同。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行爲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醫療事故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後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爲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醫療事故罪則僅限於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爲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爲人對嚴重不良後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爲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
(3)發生場合不同。本罪發生於擅自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而後二罪發生的場合不限於此。
(4)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而後二罪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並不侵害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爲人對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包括間接故意。
(3)發生場合不同。
(4)客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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