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過錯推定後可以推翻嗎?
一、醫療損害責任過錯推定後醫院可以推翻嗎?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都必須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這兩種醫療損害責任類型要求構成賠償責任必須具備過錯要件,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對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必須以過錯爲要件,只是過錯要件的證明實行推定而已。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依照《民法典》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法院即可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該推定屬於法律推定而非事實推定,故醫療機構不得主張推翻該過錯推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過錯鑑定的區別有哪些?
1、啓動順序有先後。鑑定的啓動次序上,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要先於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只有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纔可以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
2、委託方式有限制。從鑑定的委託形式上看,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能委託當地設區的市級醫學會,再次鑑定只能委託所屬省的省級醫學會;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及層級性。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各鑑定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3、鑑定程序有不同。從鑑定程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醫學會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專家鑑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實行合議制。而司法鑑定是由鑑定機構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
綜上所述,醫療損害侵權採取過錯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也能過錯推定,就是法院認定醫院有過錯的,可以做出推定,並且一旦做出過錯推定,醫院不能推翻其結論。醫院在診治患者過程中,患者受到損害,而醫院隱藏、銷燬及拒絕提供病歷,則可以推定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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