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採納醫療過錯鑑定?
一、法院如何採納醫療過錯鑑定?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一般是由患者進出申請,然後醫患雙方共同選定司法鑑定機構並提交經過雙方質證的鑑定材料,司法鑑定機構受理後在一定時間內組織醫患雙方進行聽證,最後由司法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書對醫方的診療行爲是否有過錯進行認定。
二、醫療過錯的鑑定流程是怎麼樣的
1、醫療過錯鑑定的申請;
2、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法院組織質證;
4、法院將材料移交技術科後,技術科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醫患雙方共同挑選一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
5、法院技術科選定鑑定機構後,會將鑑定材料移送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接到鑑定材料後透過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6、鑑定機構決定受理後,在鑑定前會組織醫患雙方聽證會,由醫患雙方提交材料陳述各自意見;
7、鑑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組織專家進行鑑定,然後出具司法鑑定書。
三、醫療過錯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在侵權行爲法中屬於一般侵權行爲。根據侵權法理論,一般侵權行爲責任的成立往往需要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
(一)行爲的違法性;
(二)主觀上存在過錯;
(三)有損害結果發生;
(四)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對於醫療事故而言,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能構成侵權行爲。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醫療過失的認定最爲關鍵,也是最爲困難的。
具體說來,人民法院在判斷醫療事故責任中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時,首先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根據現代侵權法中“違法推定過失”的原則,當存在上述情形時,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爲具有過失。同時也必須要考慮到醫務人員合理的技能、注意的程度以及地理範圍的差異和醫療上的緊急情形。即不僅要依據事實判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進行醫療活動時,是否已經盡到符合其相應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能標準,還應綜合分析醫生所處的具體環境與擁有的條件及醫生在緊急狀態下所能夠達到的注意程度等因素。
因此在實際生活中,一旦出現了醫療事故的話,那麼在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能就會採取醫療過錯鑑定,因爲大部分情況患者認爲是醫院的責任,但是醫院也不可能承擔全部的責任,所以這個時候就非常難得協商到一起,自然的就會涉及到醫療過錯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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