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怎麼解決賠償問題
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怎麼解決賠償問題
可以要求進行賠償。司法實踐中,醫療過失行爲參與度是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依據。一般而言,鑑定結論爲醫方負完全責任,法院會判決醫方承擔100%的賠償責任;鑑定爲主要責任,會判決醫方承擔70%以上的賠償;鑑定爲次要責任,會判決醫方承擔30%以上的賠償責任;鑑定爲輕微責任,會判決醫方承擔30%以下的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
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指在導致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中的諸因素中,醫療過失行爲所佔比重(醫療過失參與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
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二、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舉證責任分配
1、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
在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援的。
2、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
如果患者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說在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者其醫療行爲沒有過錯,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醫療機構提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講,“醫療侵權”的舉證責任並非倒置,而是舉證責任轉移的法律後果。
3、確定證明責任轉移的依據
首先,患者的醫學知識非常有限,並且其在治療過程也是處於被動服從的地位;醫療機構則透過檢查、化驗等診療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狀況,制定治療方案、熟悉治療過程。因此,依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其次,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源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診療過程中的檢查、化驗、病程記錄都由醫療機構方面實施或掌握,由其承擔舉證責任,符合舉證責任分配的實質標準。再次,對因果關係和醫療過失的認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一般都要透過鑑定才能認定。因此,在這樣的情形下,醫療機構所需要做的,不過是申請鑑定、啓動鑑定程序。這種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倒置”,對醫療機構而言並沒有過分加重其負擔。
當發生醫療事故之後,除了進行追責,最重要的就是要求醫療機構進行相關的賠償,而賠償也是有一定的標準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責任程度來進行排查,如果是完全責任的話,那你肯定是進行完全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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