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需要做屍檢嗎?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需要做屍檢嗎?
如果雙方對患者的死亡有爭議,那麼可以屍檢。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如果醫患雙方,尤其是患者一方,出於種種原因,拒絕進行屍檢,最後造成患者死亡原因無法認定,由此而使醫療鑑定委員會無法做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患者的家屬有可能要面臨因爲不做屍檢而敗訴的可能。
二、哪些機構可以承擔屍檢?
下列機構可以申請作爲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
1、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定具有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醫療機構;
2、設有具備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醫教研室的醫學院校,或設有醫學專業的並具備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醫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學校。
有很多人錯誤的理解爲,這些機構的屍體檢報告就是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屍檢機構只對患者的死亡原因進行認定,並不對醫療機構對於患者死亡是否有責任發表任何意見。也就是說,屍體檢報告只是患者死亡原因的一個客觀反映,它並不對造成這種死因的原因進行探究,所以,屍檢報告只是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一個證據,而非醫療事故鑑定結論。
有的患者家屬因爲患者的死亡產生過激的行爲,認爲醫療機構治死了人,如果不給賠償,就不給患者下葬,以此來給醫療機構施加壓力。其實這種做法不僅對於事故的處理於事無補,而且還觸犯了法律。
如果是因爲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死者的家屬對此有爭議的,那麼可以申請屍檢,而屍檢通常在48小時之內進行。屍檢是由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同樣這個也可以作爲醫療事故的司法鑑定或者是醫療鑑定結果的呈現之一,可以更加直觀的展現死者的具體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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