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有關證據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有關證據有哪些?
醫療事故有關證據有病歷資料,還有就是相關的驗收單等。由於在醫療糾紛中取證比較困難,患者一方爲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及時、有效地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對封存過程進行公證或請律師作見證。醫療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
3、在複印、封存和啓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切記複印和封存所有能複印和封存的資料,並由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
4、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並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權利。
5、如案件將要或已進入訴訟程序,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調查取證。因爲患者能複印的病歷資料是有限的,而醫院有些病歷資料的撰寫不需經患者簽字確認,迅速對所有病歷資料採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歷資料被篡改。
6、雖然在醫療糾紛中醫院負舉證責任,但患者也不應消極等待,應儘量收集有利於自己的一切證據。
二、收集證據注意事項是什麼?
爭取儘早封存病歷
病歷應當是病情發展的真實記錄,應當是確認醫療單位診療措施是否正確、有無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在司法審判中也應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書證材料。然而根據我國有關法規,發生醫療糾紛後,由做爲一方當事人的醫療單位負責保管病歷,且禁止病人和家屬查閱,這是一條非常不合理的規定(目前一些醫療單位接受律師查閱)。對此,病人及家屬表示極爲滿,經常懷疑醫療單位篡改病歷內容(事實上這種現象確實存在),醫療不單位也經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爲體現法律的公正,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建議在懷疑有醫療事故可能時,病人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提出封存病歷的要求。儘管病歷封存後,病人仍無法看到病歷內容,但已基本能保證醫療單位無法篡改病歷,使病歷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在當代的社會一旦發生了醫療方面的事故,必然會產生到賠償方面的糾紛,通常狀況之下是可以雙方當事人首先協商解決,如果說實在沒有辦法賠償的金額達成一致,可以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訴訟,但是需要提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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