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證據鑑定材料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證據鑑定材料有哪些?
醫療事故證據鑑定材料包括了以下幾種: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例資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做出的檢驗報告;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此外,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二、醫療事故的鑑定流程是什麼?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如下:
委託: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受理: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覈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爲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組織鑑定: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再次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發生醫療事故之後進行鑑定的流程首先是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申請醫療事故的鑑定;其次在收到了醫療事故申請書之後,衛生部門委託專門的鑑定機關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最後就是出具醫療事故的鑑定書(是否鑑定爲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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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定爲醫療事故的情形
非醫療事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1)醫療機構私自生產、配製未經國家專門檢驗批准的藥物,給患者造成損害的。(2)醫用產品質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損害。(3)因患者無錢醫院不予收治搶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殘廢等嚴重後果的行爲。(4)使患者多付出醫療費和承受本可避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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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中患者的知情權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答:患者有權知道其病情及醫療措施。律師解析:醫務人員在治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其病情和具體的醫療措施。《民法典》中規定了,對於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情況,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患者的明確同意;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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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如何舉證?
律師解析: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患者只要舉證證明與醫療機構存在醫患關係,具有損害結果,即可完成舉證。而醫療機構需要承擔患者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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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應如何處置醫療事故
律師解答:向醫療服務監控辦公室報告。律師解析:第一,當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事故可能會引起醫療爭議時,當事者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及時向醫療服務監控辦公室或總值班彙報,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調查、覈實,並將有關情況向監控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彙報,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