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鑑定責任劃分有幾種?
一、醫療過錯鑑定責任劃分有幾種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爲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爲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爲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二、特殊情況的規定
1、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2、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突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如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只要鑑定爲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爲公正、合情合理。
三、醫療事故鑑定書的規定
1、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是以原因力作爲主要依據。
2、此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爲,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說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爲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醫療過錯鑑定責任劃分是有一定的依據的,主要看醫療事故主要是由醫療過錯引起的還是其他過錯引起的,以及醫療過錯所佔的比例劃分責任承擔損失,醫療事故鑑定事故書在法院只是證據的作用,因此對於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滿意有爭議的,可以收集好證據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不要醫鬧,否則解決不了問題反而再生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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