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鑑定費減免是怎麼規定的?
由於司法鑑定在案件中的作用,非常明顯。除了我們的司法機關爲了及時的查明犯罪事實,會選擇進行司法鑑定。很多案件當事人爲了能夠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也會選擇進行司法鑑定,及時的向司法機關提供有證明力的證據。不過,有些當事人的經濟條件不是很好。所以,他們可以享受鑑定費減免政策。那麼,醫療糾紛鑑定費減免是怎麼規定的?
一、醫療糾紛鑑定費減免是怎麼規定的?
司法鑑定收費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中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項目,仍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發改價格〔2009〕2264號制定的收費標準爲基準價,司法鑑定機構和委託人根據鑑定工作的難易、複雜程度等情況在國家規定基準價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有效證明申請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鑑定費用。
對於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酌情減收或者免收相關的司法鑑定費用。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指派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經濟確有困難,又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應減收或免收司法鑑定費用。
1、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 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 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6、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是由負責鑑定工作的醫學機構收取的。醫療糾紛中的鑑定按規定是可以收取鑑定費用。經過鑑定後,如果是屬於醫療糾紛的,那麼這個鑑定費用由醫院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誰提出鑑定就是誰來支付了。而且鑑定費用標準由由每個地區的政府及有關財務部門制定。
醫療糾紛中的主要矛盾就是醫患雙方針對各自的責任歸屬意見不統一。於是當事人就會選擇 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明確責任的歸屬問題。但是我們的司法鑑定並不是免費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針對鑑定案件事實收取一定的費用。不過,針對一些經濟條件較差的當事人,國家制定了醫療糾紛鑑定費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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