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看醫療糾紛是什麼
一、從法律角度看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民事糾紛在醫療服務領域中的特殊體現,是有關當事人對醫療服務的某一特定事項發生意見分歧或矛盾的情況。爲便於探討和研究醫療糾紛的相關法律問題,我們爲醫療糾紛作如下定義: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爲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定義滿足4個要件:
①特定在醫療服務領域;
②當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體;
③爭議事實是過失行爲;
④過錯責任處於待定狀態。此概念涵蓋了有過失和無過失的所有情形,體現了醫療糾紛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排除了發生在醫療行業的其他糾紛,如工程建設合同糾紛、醫療設備和藥品買賣合同糾紛、人事仲裁、勞動糾紛等。
二、醫療糾紛的法律適用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醫療糾紛的案由有三種: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2,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3,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三種不同案由適用的法律依次是《合同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
很顯然,合同糾紛自然要適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此不具爭議;但在醫療侵權糾紛上則爭議頗大,如前所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屬性相同,都屬於侵犯人身權引發的侵權糾紛,本應適用統一的法律規定,然而實踐中則形成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檔案的局面。
由於適用《人身損害解釋》的賠償數額遠遠大於適用《條例》,因此原告大多選擇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爲案由提起訴訟,導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邊緣化,暴露出允許"醫療事故"和"醫療損害"兩種案由並存的弊端。
雖然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試圖協調《民法通則》、《人身損害解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的法律適用問題,但因爲各級層法院內部的意見不一致,無法短時間內達到統一。
爲解決這個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院都在積極研究和探討有效解決辦法,北京市高院與2005年7月13日率先出臺《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訴辯事由、舉證責任、醫療鑑定賠償責任等具體法律問題做出指導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蘊釀出臺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我們在進行處理醫療糾紛的時候,一定要從法律角度看醫療糾紛,不可以透過自己的主觀意識來進行判斷,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另外,我們在進行處理醫療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儲存好病例等相關的證明材料,來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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