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有哪些賠償途徑
協商解決。發生了醫療糾紛,並不一定都需要透過繁複的法律程序來確定賠償。有的時候,如果醫患雙方都實事求是、通情達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屬與醫院可以和平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及善後事宜。
因爲協商解決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所以沒有墨守成規的具體程序,比如爲了明確責任是否需要啓動鑑定程序就可以由醫患雙方協商決定;出於方便醫院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醫患雙方也可以先共同委託有鑑定權的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的等級及醫療行爲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然後患者與醫院協商來確定賠償數額,也可以不進行鑑定而直接由醫患雙方協商賠償數額。
當然,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事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至於具體內容,雙方可以靈活掌握,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這樣一來,有憑有據,白紙黑字,清清楚楚。
協商解決這一途徑,優點和缺點都極爲鮮明:優點在於快速高效,省卻了大量繁複的程序,可以節省時間和醫患雙方的精力,並且儘量不給患方增加新的情感傷害。但這一做法需要醫患雙方都保持一定的剋制和理性,在心平氣和的狀態下進行,而這正是大多數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雙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來,大量“醫鬧”事件的發生,激化了醫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醫患雙方難以坐下來好好談。另外協商解決醫療損害賠償問題缺少強制力的保障,協商完成後雙方當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導致協商結果無法落實,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費此前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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