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復費的規定
康復費是對殘疾受害人進行康復治療所需的各種費用,使病、傷、殘者(包括先天性殘)已經喪失的功能儘快地、能盡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復和重建;
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但沒有像醫療費、誤工費等用專條規定具體標準;
因此,審判實踐中要確定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重點是把握在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階段,哪些康復費用是實際發生的,並且是必要的。
只有既是實際發生的,又是必要的康復費用,賠償義務人才應該負責賠償。凡是沒有實際發生的,或者雖然實際發生,但不是必要的,賠償權利人都無權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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