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糾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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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糾紛是指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盡注意義務而導致患方發生損害,由此引起的醫療糾紛,由於醫方存在過失,因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醫療過失行爲,均系履行職務行爲,應由當事醫療機構承擔責任。醫療過失行爲是根據當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職稱和崗位責任、其應具有相應的診療護理行爲能力和注意義務,在具體的醫療活動中,因主觀上缺乏必要的謹慎而未履行注意義務的一種行爲狀態。
審判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案情對照確定;後者包括說明義務、轉醫義務、問診義務等,說明義務是指醫方必須就患病狀況、治療方法、治療所伴隨的危險及治療過程中的療養方法、注意事項等對患者及其近親屬加以說明和指導的義務,目的在於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迴避已經預見到的不良結果,但在緊急狀態或作出說明將對疾病的治療產生不良影響,以及法律加以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醫方未履行相關說明義務不應認定爲有過失。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醫療過失行爲,均系履行職務行爲,應由當事醫療機構承擔責任。醫療過失行爲是根據當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職稱和崗位責任、其應具有相應的診療護理行爲能力和注意義務,在具體的醫療活動中,因主觀上缺乏必要的謹慎而未履行注意義務的一種行爲狀態。
審判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案情對照確定;後者包括說明義務、轉醫義務、問診義務等,說明義務是指醫方必須就患病狀況、治療方法、治療所伴隨的危險及治療過程中的療養方法、注意事項等對患者及其近親屬加以說明和指導的義務,目的在於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迴避已經預見到的不良結果,但在緊急狀態或作出說明將對疾病的治療產生不良影響,以及法律加以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醫方未履行相關說明義務不應認定爲有過失。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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