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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中可以做醫療事故鑑定嗎

訴訟過程中可以做醫療事故鑑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鑑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託鑑定,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後,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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