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非法行醫罪的判刑標準
一、新刑法對非法行醫罪的判刑標準
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若是出現有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的,加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行醫罪之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行醫是指非法的從事應由醫生從事的醫療、預防和保健業務。非法行醫與合法行醫在“行醫”的含義上是相同的,其區別在於適法性判斷。“非法”即不符合法律規定。醫生是特種職業羣體,國家法律法規不僅對醫生從業的主體資格而且對醫生從業的方式等都作了較嚴格的規定。嚴格地講,凡是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對醫療從業行爲的規定的醫療行爲均是非法行醫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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