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詐騙訴訟時效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規定,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爲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之所以發生醫療糾紛案件訴訟時效爭議和困惑,主要在於大家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的理解不一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
起訴到法院的醫療賠償糾紛包括兩種情況,即醫療事故引起的和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案由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迥然不同。
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常被稱爲醫療過錯賠償糾紛)適用“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此類案件訴訟時效的爭議,主要發生在對“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理解和判定標準不一。就字面而言,“知道或應當知道”不難理解,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時候開始算。但實際裏邊學問很深。他知道,他說自己不知道,而且有人還真的不知道。對此,司法實踐的判定標準通常是以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
對於既無證據證明,又不能按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則訴訟時效從發現侵害事實的實際時間起算。如10年前曾有剖腹產手術病史,10年後因行闌尾炎切除術意外發現腹腔內遺留有陳舊性紗布,則該例糾紛的訴訟時效則應從10年後意外發現的時間起算,此前既無證據、也無法按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生了損害事實。
“權利被侵害時”的理解:
而對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而言,訴訟時效的爭議主要發生在對“權利被侵害時”的理解不一。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必須具備一個前置條件,即已構成醫療事故。而醫療事故的確認權限專屬於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及其以上各級醫學會。在未經上述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和認定之前,醫患雙方均不可能“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因此,對醫療事故賠償糾紛而言,民法典之“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應理解爲“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確認爲醫療事故時起計算”。同時,醫療事故認定是一個需經特定程序的鑑定過程,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確認爲醫療事故的時間通常滯後於人身損害的實際發生時間,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或更長時間。不能以人身損害的實際發生時間已超過一年作爲案件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
如果構成詐騙罪,那麼詐騙罪的訴訟時效爲20年。超過20年,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只要發現必須抓緊報案的詐騙犯罪,越早報案,對公安機關破案越好。如果詐騙金額巨大,性質非常惡劣,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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