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有哪些
近幾年了我國頻繁的出現醫療事故,所以出現醫療糾紛的情況也越來越嚴重。出現醫療糾紛之後除了雙方之間透過訴訟解決之外,也可以透過第三方調解。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有哪些吧。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方式
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範,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爲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衛生部等三部門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爲市民調解醫療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本轄區內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受理範圍包括患者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就檢查、診療、護理等過程中發生的行爲、造成的後果及原因、責任、賠償等問題,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委員會由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較高調解技能、熱心調解事業的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組成。
2、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於醫療糾紛的調解。就我國的情況而言,衛生行政機關在醫療糾紛調解中佔據着核心地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範圍是當事人之間關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並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爲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透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
訴訟調解也稱司法調解,是指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所謂自願,一是從程序意義上講,雙方當事人自願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二是從實體意義上講,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願。這是調解不同於判決的一個重要特點。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有權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主持調解,無權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自願協商的結果。也就是說,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我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述的文章之後都應該知道在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方式有那些了吧,希望本站網站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若是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不妨到我們本站網站上找尋專業的律師進行相關的諮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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