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校園暴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校園暴力的原因
1、家庭教育的缺失
施暴的學生往往在貧困家庭、暴力家庭、離異家庭、溺愛家庭、缺管家庭等環境中長大。一個不健康的成長環境容易導致孩子的身心發育不健全,他們缺少應有的榜樣示範和關心愛護,缺少安全感,不知對錯,養成了刁蠻專橫、唯我獨尊的習慣,從而形成“攻擊性的人格”。爲此他們往往採用暴力去恃強凌弱,獲得一種暫時的心理平衡,藉以釋放心中的壓抑感,也可以藉此在同學中建立所謂的“威信”。
2、現行教育的“迷失”
在高中學校的教育中,由於高考的壓力,一味地關注成績,強調競爭與個人奮鬥,卻忽略了人與人相互之間的協作關愛,忽略了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與健康的心理。有些老師對待“問題學生”採取不理不睬、疏遠隔離及言語諷刺等行爲。這些舉動看來似乎並沒有什麼大不了的,實際上大大地傷害了孩子的自信和自尊,輕則導致他們厭學,重則造成自閉抑鬱的後果,影響他們的心理健康發展,使之自覺不自覺地站到老師和同學的對立面,極易造成他們成爲校園暴力的施暴者,讓一些學生走上了施暴之路。所以不少學校對學生的心理教育基本停留在“說起來相當重要,做起來可能次要,忙起來基本不要”的現狀。
3、暴力文化的泛濫
高中學生正處於發育階段,生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他們社會經驗少,缺乏對事情的判斷能力,不能夠正確地認識和對待諸多好萊塢影視作品及網絡遊戲或者書籍中所宣揚的暴力,助推了校園暴力的激增。有些人甚至錯誤地認爲,暴力是無所不能的。他們往往先好奇,再崇拜,然後去模仿,使學生在潛意識中默認了認爲用暴力來解決問題的可能性,一時衝動,一時意氣造成無法彌補的後果,嚴重傷害了高中學生的身心健康,嚴重影響了他們正常的學習生活,有的甚至不能正常完成學業。有的學生性格發生變化,沉默寡言、孤僻古怪;有的學生因爲無法承受壓力而自殺;有的學生對公平、公正的學校規章制度失去信心,擾亂正常社會生活秩序等。這種傷害對他們的影響是終生的。
二、懲治校園暴力的法律依據
校園暴力是暴力行爲的一種。只要這種暴力行爲後果達到一定事實程度,觸及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爲,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非屬於符合刑法免責的規定。從《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師法》相關規定可以看出,青少年如有犯罪行爲,並非一概不負責任,這就能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定要遵守法律,否則就會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但對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諸多法律規定旨在要求教育管理者在學校管理活動中要謹防暴力行爲,廣大教師也不能對學生做出暴力行爲,倡導與校園暴力犯罪的行爲鬥爭,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週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
《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針對校園暴力我們除了加強關愛、加強教育外,有需要透過法律來懲治校園暴力。懲治校園暴力雖然沒有專門的法律可尋,但校園暴力是暴力的一種,我們可以參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有效的懲治能夠起到一定的懲戒作用,是解決校園暴力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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