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規定管轄權異議的
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訴時總是向自己認爲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很少。但這並不等於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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