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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一、撤回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撤回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條件:

一是作爲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或作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人終止,其繼承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要求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

二是申請人改變意願不想取得行政許可,要求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

三是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覈查的行政許可項目,因條件準備不足等原因申請人認爲不能在法定期限透過覈查而取得行政許可,要求撤回行政許可申請,待條件準備充分後再行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

程序:

1、由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啓動。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2、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執法檢查中,或者是羣衆舉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必須啓動撤銷該行政許可的程序。

二、撤銷行政許可的具體情形

第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是其在沒有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法定條件對被許可人的材料和情況進行審查的情況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爲,必須遵守職權法定和不得越權的原則。超越法定職權主要有三種情況:超越法定的事項管理權;超越法定的地域管理權;超越法定的級別管理權。

第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實施行政許可,包括違反法定形式、省略或者顛倒行政步驟等。

第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的行政許可。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是申請人是否具備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條件,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行政機關不得受理其行政許可申請。

第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基於行政許可種類繁多,事項各異,爲避免列舉不全,從立法技術上考慮,本條第一款在列舉了四項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外,規定了一項兜底條款。當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也得由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規定,而不能由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自己說了算。

三、註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後,被許可人擬繼續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對被許可人的申請作出處理。被許可人未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或者其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未被行政機關批准或者未依法被視爲準予延續的,其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失去效力。出現這種情形時,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註銷行政許可。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即對人的行政許可,是基於被許可人的自身條件而作出的,如取得律師資格是因爲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有關這類資格的行政許可,只能證明被許可人是否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該行政許可既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是與該公民的人身聯繫在一起的。公民取得特定資格,都是爲了從事一定的活動,既然公民死亡或者喪失了行爲能力,他就不能從事與該特定資格有關的行爲了,其取得的行政許可也不再具有效力,應予註銷。

在實踐中,如果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許可之後,因爲各種原因,經營活動中出現了某些狀況導致行政機關作出一定的行政處理行爲,比如撤回行政許可。撤回行政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前提是相對人取得行政許可合法。

標籤:撤回 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