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主體分類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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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行政許可可分爲不同的種類。目前較爲常見的有下列六種:
1、以許可的範圍爲標準,分爲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
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爲標準,分爲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又稱獨佔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爲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
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爲標準,分爲獨立的許可和附檔案的許可
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檔案補充說明的許可。
附檔案的許可,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檔案予以說明的許可。
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爲標準,分爲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
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爲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附義務的許可也稱附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爲喪失被許可的權利。
5、以許可的存續時間爲標準,分爲長期性許可和附期限的許可
長期性許可,指被許可人取得許可證後,只要不放棄,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機關吊銷,該許可將長期持續有效,如生產某種產品的許可。
附期限的許可,指許可只在一定的時間內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許可。
6、以許可的目的形式爲標準,分爲行爲許可和資格許可
行爲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
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覈程序後,結合格者核發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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