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親人被毆打子女能作證嗎
一、刑事案件中親人被毆打子女能作證嗎?
親人被毆打子女能作證,只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毆打他人的刑事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只有口供能否定罪?
只有口供不能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證人證言也屬於口供,所以,法院不可能僅憑口供去認定案件的整個事實經過。除了證人證言之外,公安機關還會收集其他的證據,像錄音錄像、鑑定意見等。毆打他人致受害人輕傷的,嫌疑人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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