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否可以?
一、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否可以?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可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第項規定“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這就是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必須告知當事人的行政複議權和行政訴訟權。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複議,由有複議管轄權的行政主管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重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行政活動。
行政複議是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層級監督的一種較規範的活動,是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基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判,解決行政爭議的訴訟活動。從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概念,可以看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既有共同之處,又有區別。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是憲 法關於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體現。共同之處在於:以解決行政爭議爲共同對象;爭議雙方中有一方必然是行政機關,而行政機關永遠處於被申請或被告的地位;活動全過程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爲爲中心內容;不適用調解原則;最終目的是爲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在於:受理機關不同。行政複議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受理。
行爲的性質不同。
行政複議中複議機關的複議行爲是行政行爲;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司法行爲。
程序不同。
複議機關進行復議是行政程序;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訴訟程序。審查內容不同。
複議機關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又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爲的適當性;人民法院除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外,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爲的適當性。
所處的階段不同。對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法律、法規規定適用複議前置的,當事人只能先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能先提起行政訴訟,對判決不服的,再申請複議,兩者順序不能顛倒。
法律、法規規定適用雙軌制的,當事人若選擇複議,只有等複議程序完畢,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若選擇訴訟,不能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的話,必然是因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針對具體行政行爲不服。但是有一些案件是屬於行政複議前置的行政案件,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需要首先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然後才能提出行政訴訟。
-
省政府的徵地批覆不是最終裁決,何來不可複議之說?
在土地徵收中,省政府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所作出的徵地批覆無疑是極爲重要的法律檔案。有批覆,則徵地項目可以依法開展;沒批覆,則徵地項目就無法正式啓動,地不能動房子也不能拆。然而,近期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周濤律師在廣西竟遇到了這樣一起令人氣憤的訴訟案...
-
民法典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有哪些
一、民法典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有哪些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他人祕密的,要承擔保密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
-
行政強制執行能懲罰嗎,行政處罰執行的方式
一、行政強制執行能懲罰嗎行政處罰不屬於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爲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的懲罰,而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爲採取的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
-
怎樣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聽證
一、怎樣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聽證聽證並不是行政複議的必需程序,行政複議法也沒有對聽證作出規定,行政複議採取書面審查的原則,必要時可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