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標準的原則是什麼?
一、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標準的原則是什麼?
財政部門行政處罰的聽證,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利的原則,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聽證由擬作出財政行政處罰的財政部門組織,具體組織工作由其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任務的機構負責。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
二、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行爲包括哪些?
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行爲包括:
(一)擬定本區域財政部門有關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二)審查本部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糾正行政處罰行爲在執法主體、依據、內容、程序及執行中存在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問題;
(三)監督檢查財政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覈和持證上崗等情況;
(四)審覈本部門其他機構擬製定的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規範性檔案;
(五)處理行政處罰管轄和適用等方面的爭議;
(六)處理非複議、非訴訟渠道反映的行政處罰違法問題;
(七)負責本區域內財政部門行政處罰情況的調查和統計分析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監督工作。
三、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制度
1.陳述、申辯制度。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採納。
2.聽證制度。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對屬於法定聽證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3.裁量說理制度。財政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中寫明當事人財政違法行爲的事實和證據,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4.迴避制度。財政執法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
由此可知,財政部門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會涉及到的方面和行爲一般有八種,即使不是進行行政處罰財務部門也有權力和義務從這八方面入手對社會上發生的財務違法的行爲進行監督和教育。如果一旦認定有觸犯法律的的違法行爲,財務部門將會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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