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許可審查哪些內容
一、行政許可審查哪些內容
行政許可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性審查。
1.形式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僅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備進行的審查,即審查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對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作審查。對於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決定,以方便申請人,提高行政效率。
2.實質審查,是指行政機關不僅要對申請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備進行審查,還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對於申請的實質審查,有的可以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即透過申請材料的陳述瞭解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但有的實質審查還需要進行實地核查,才能確認真實情況。
二、行政許可的範圍是怎樣的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衆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的排除範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行政許可屬於要式行政行爲,同時也是外部行政行爲,行政機關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在依法審查之後,可以准許其從事某項特定的活動。也就是說行政許可,針對的是特殊人、特定的事項,具有一定的授益性,但同時也要有一定的法定形式,透過明示的方式作出,比如正規的檔案、印章等作出認可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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