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實行的原則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實行的原則是什麼?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範圍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至第16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進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中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雖然三者的級別管轄都具有很多相似之處,但是行政訴訟因爲其被告的特殊性,其級別管轄也與前面兩種訴訟有着較大的差異。
二、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
(一)一般地域管轄
確認了級別法院的管轄之後,地域管轄上的一般規則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說原告要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二)特殊地域管轄
1.經複議的案件
經過複議的案件由原機關所在地法院或者是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戶籍地、經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轄。
三、行政訴訟法管轄的種類
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職權分工。是確定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
1.級別管轄
2.一般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特殊地域管轄
4.共同管轄
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個訴訟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轄權的情況。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共同管轄情況有:
(1)行政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案件,行政複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2)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與原告戶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權管轄。
(3)臨界不動產案件。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行政訴訟的管轄若是是一般地域管轄的,那麼是需要原告去被告的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也就是原告就被告。我國的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實行的是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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