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申請複議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拘留申請複議期限是多久?
一般是六十天,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部門如上一級公安局複議。複議時間爲至到該行政的具體之日起60天內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依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二、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符合的條件
1、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2、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3、是公安機關認爲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4、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
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和單位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身份證件可以到治安拘留所會見被拘留人。
行政拘留的複議期限爲60天,可以向當地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部門如上一級公安局複議。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單位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可以探視。治安拘留所依法保護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檢查、不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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