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申請中止的規定有哪些?
一、行政許可申請中止的規定有哪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認爲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
(三)、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二、其他行政行爲中中止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時,認爲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決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審查。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爲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爲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三、行政複議中“中止”規定的情形
(一)、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
(1)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2)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3)作爲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
(二)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案件的審理。
因此如果是當事人正在進行行政許可申請的過程中被終止,那麼有可能是因爲當事人他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困難,無法再次將行政許可申請的這個過程履行下去。或者是如果當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被審批透過之後,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失,這些情況都是有可能會被中止的,但是中止之後也是可以等情況消除之後再次繼續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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