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強制執行時限多久?
一、申請行政強制執行時限多久?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爲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爲180日.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一、《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爲,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海關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方式方法?
《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作出相關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履行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 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條例的上述規定,海關自行強制執行其處罰決定可分爲“間接強制執行”和“直接強制執行”兩種方式。間接強制措施是指海關不直接採取措施使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而是透過其他間接手段和措施以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
《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按日加處罰款數額3%的罰款”就是間接強制措施的一種,本案中,某海關在鼎新公司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時首先採取了這種措施。間接強制措施在法律上也被稱爲“執行罰”,是指海關爲促使被處罰的當事人儘快履行繳納罰款義務,而採取科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方法。該措施使被處罰人所須繳納的罰款數額隨着其拖延履行義務期限的延長而增加,當事人因懼怕不斷增加的金錢給付義務給其帶來更大的財產損失,在通常情況下會自覺履行處罰決定。海關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另一種方式是直接強制,是指海關透過間接強制沒有達到目的或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使用其他方法時,對被執行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施加強制,以促使其履行處罰決定的方法。
根據《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海關直接強制可分爲財產強制和人身強制兩種情形。其中財產強制是指在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時,海關依法對當事人的特定財物實施強制措施,以替代其執行處罰決定所設定的財產給付義務。如《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將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或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本案中某海關將鼎新公司交納的保證金抵繳罰款即屬於一種財產強制執行措施。除財產強制外,海關也可以透過對當事人(自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採取限制其行動自由的方式,促使其履行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可自行強制執行,包括間接強制執行和直接強制執行兩種。具體措施有若到期還不交納罰款的,按每日罰款數額的3%加收罰款,可以關口的扣留貨物、物品拍賣後抵押罰款,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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