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裁定書下達之後多久執行
一、行政強制執行裁定書下達之後多久執行
行政裁定書下達後可以立即執行,但行政裁定書中有規定時間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時間執行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爲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爲180日。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爲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爲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爲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爲履行的作爲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行政裁定書在下達以後一般是立即執行的,但是如果在裁定書中有明確的說明執行時間的時候可以按照規定的時間來進行執行處理,只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以內執行完畢即可,如果當事人有異議的話,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以內提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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