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爲中止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一、行政行爲中止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行政訴訟中止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行政訴訟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恢復訴訟程序。
二、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爲,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爲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複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爲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複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範性檔案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訴訟是可以進行中止的,但前提也是必須要符合條件,同時還要慎得執人員的同意,只要等中止的情形消失了之後那麼就可以對訴訟進行恢復,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規定的,這樣才能確保案件可以順利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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