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協管貼條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不是很複雜,主要包括申請、受理、審理,最後有關機關作出決定四個步驟,具體如下:
(一)、申請
1、可申請的條件。
(1)申請人是認爲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可申請的期限。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申請的方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採取書面形式申請的主要是填寫行政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會當場記錄申請人相關資訊,申請人可以不必擔心。
(二)、受理
1.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會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2.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他們會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三)、審理
在具體審理複議案件中,以有關機關的通知爲準,按時參加複議,積極配合調查。
注意:
1、審理期間具體行政行爲的效力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複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2、審理期間可以撤回複議申請
在複議申請受理之後、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於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複議申請的,經向行政複議機關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四)、決定
一般情況下,行政複議機關會在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要是情況複雜的,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申請行政複議是屬於案件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一般只要不服行政處罰的決定就可以多方面的收集證據來保障自己的權閃,一般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只要複議機關受理自己的請求 ,那麼自己的訴求就可以獲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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