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1.96W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參加行政複議的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的方式是什麼
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行政複議機構申請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第三人不參加行政複議,不影響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的方式主要有兩種:行政複議機構通知參加或者第三人申請參加。 (一)行政複議機構通知參加 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機構認爲申請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對人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爲或者審查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通知其參加行政複議,但不是必須通知。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機構並不必然知道是否存在第三人,有多少第三人,如何聯繫第三人等。因此,通知與否,取決於行政複議機構的自由裁量。但一般而言,爲更好地處理糾紛,行政複議機構還是應當儘可能通知所有的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當然,第三人不參加,並不影響行政複議案件的審查。實踐中,如不服徵收土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案件,其中部分被徵收人申請行政複議,其餘的被徵收人即可以成爲第三人。 (二)第三人申請參加 行政複議案件受理後,與該案件有牽聯的其他行政相對人申請參加該行政複議程序,該相對人即成爲第三人。這裏有爭議的是其他行政相對人申請參加行政複議是否需要經過行政複議機構對其第三人資格進審查批准。筆者認爲,其他行政相對人申請參加已經開始的行政複議程序,是該相對人主觀意願的客觀表現,行政複議機構是否審查,都不影響其申請行爲的成立,而要確定其是否真正具備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只有等到案件審查到最後環節才能知曉,此時再決定是否批准其參加行政複議也無實際意義。與其如此,不如一經其他行政相對人提出參加行政複議的申請後即允許其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行政複議。這樣做至少不會給行政複議機構帶來不利後果,反而有利於更多地瞭解案件真實情況。 綜上所述,隨着行政複議制度的深入實施,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的情況會越來越普遍。行政複議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人的參與,參加行政複議的第三人有利於行政複議機關查明案件的全部真相,從而正確地認定案件事實。第三人的參與,有利於準確地把握和分析有關法律問題,從而正確地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而且有利於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避免行政複議第三人就同一問題產生新的行政複議,防止人力、物力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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