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廳級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合理嗎?
一、對廳級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合理嗎?
對廳級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是合理的。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如果對公民的利益產生侵害,公民有多種救濟手段,申請複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機關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決定受理,會通知給申請人。等拿到複議決定書後,當事人如果對於處罰的結果不服的還能進一步的提起行政訴訟。
二、提起行政複議的流程是什麼?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三、撤回行政複議的規定是什麼?
1.申請人要求撤回複議申請,必須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以前提出
因爲行政複議決定的作出就意味着行政複議過程的終結,撤回複議申請只有在複議決定作出之前提出,纔有實際意義。
2.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應當向複議機關說明理由
一般來說,是否申請行政複議是申請人自己的意願,行政複議機關不應加以干預,只需記錄在案就可以了。但實踐中,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的原因比較複雜,甚至有的包含着非自願的因素。因此,《行政複議法》規定在撤回複議申請時應當向複議機關說明理由。
3.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程序即告終止
也就是說,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複議程序已經結束,而且申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復議申請。
不管是什麼等級的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的結果,當事人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並且提起行政複議是一種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非常有效的手段和渠道,當事人一定要積極且謹慎的利用這次機會,爭取能夠透過合法的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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