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劃分的行政處罰設定權如何劃分?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劃分如下:
1.全國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爲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爲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任何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二、處罰主體的限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必須由享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
在中國,只有法律、法規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纔是行政處罰的主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綜上所述,在行政處罰實踐中,受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也可以行使某些行政處罰權,但他們是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活動,其行爲後果也由委託的行政機關承擔。因此,受委託的組織不能成爲行政處罰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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