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共犯情節有哪些?
職務侵佔罪屬於公訴案件,同時行爲人主觀方面也是存在直接故意,即存在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故意。而在職務侵佔罪當中也是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那麼職務侵佔罪共犯情節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介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對於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佔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爲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 行爲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從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來看,並未規定在共同犯罪中一定要區分主、從犯;另一方面,某些犯罪行爲從客觀方面也很難判斷共同犯罪中各行爲人的作用大小。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上述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只要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並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達到較大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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