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28萬會受到什麼處罰?
一、職務侵佔28萬會受到什麼處罰?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爲,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如前所述,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存在密切的關係,從立法過程上看,職務侵佔罪由貪污罪分化而來。從犯罪構成上看,兩者的相同點是:
1、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
2、客觀方面都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3、在行爲上都表現爲盜竊、騙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但是與貪污罪又有明顯不同,具體區別有如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件不同,這是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爲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爲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爲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爲。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爲。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爲不應認爲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爲死刑,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爲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我們國家的公職人員或者企業的員工,利用了職務之便對公司和他人的財產進行非法的侵佔,不僅會給公司的權益帶來侵害,同時也會給社會治安秩序帶來非常惡劣的影響,所以國家也是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觸犯了職務侵佔罪,是會根據涉案金額做出不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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